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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鲁水建函字〔2023〕85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提升监理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的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章 监理人员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在其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监理内容、服务期限、投资金额、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工作深度和强度等因素,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监理人员,并制定合理的人员进场计划。监理合同中的人员数量一般是施工高峰期所需的数量。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与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除外)、人身意外保险。监理机构中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注册单位与监理单位一致;监理员无岗位证书要求,但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根据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责不得委托。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员完成,但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授权监理员在有关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上共同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七条 监理人员应按合同承诺到岗履职。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常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监理人员,主体工程完工前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任职。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项目、打捆实施监理的项目除外。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安装等不连续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可在同期实施的两个以上水利工程交叉从事相应的专业监理工作。不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后期扶持等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监理人员配备和时间等不作要求。
第八条 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实行考勤管理,原则上月出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在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进行锁定。
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收尾阶段(且完成合同工作量的80%以上),可根据监理工作计划和现场实际,减少监理人员和驻场时间。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相关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可不再开展考勤并解除锁定。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监理机构可以撤离现场。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申请七日内,对监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保证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连续性。原则上监理机构不应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更换。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应书面报项目法人同意,更换后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监理人员更换后三日内,监理单位要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第三章 打捆集中监理
第十条 探索推行打捆集中监理制度。针对监理人员总体不足的实际,县级或同一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宜打捆实施监理,优化监理人力资源利用。
打捆集中监理是指将同一个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实施的若干个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业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集中作为一个标的,通过打捆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一家监理单位,统一实施监理业务。打捆集中监理宜选择距离较近、类型相似、工期相近、数量适中的项目,一般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十一条 监理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打捆集中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各具体项目实施前,中标人应当成立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项目监理人员。实行打捆集中监理的所有项目,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对同期实施项目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每个具体项目应当常驻一名以上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打捆集中监理中标人应当针对所有项目的专业和进度要求配齐配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统筹调配,确保监理力量满足工作需要。打捆集中监理单位中标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针对每个具体项目,逐个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工作交底。监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最终形成各项目独立、完整的监理资料。
第四章 监理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充分保障监理工作费用,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监理标段划分一般不宜超过2个,监理费100万元以下的不宜划分标段。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控制价一般应采用概算批复的监理费,不宜低于概算批复费用的80%,且不得低于监理工作成本。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结合行业现状和工程实际,合理要求项目投入监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将监理人员承诺人数作为投标资格门槛。监理单位应合理承诺到位监理人员,不得超出履约能力虚假承诺,不可恶意竞争、低于成本承揽工程。监理机构关键岗位监理人员数量可参照《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表》(见附件)。
监理单位可积极建立质量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和在线管控,适当减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提高监理效能,降低人员成本。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当监理服务范围和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承诺到位监理人员。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专业对应的执业范围内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履行监理职责,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在本人执业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对监理人员不到岗、擅自变更、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情形,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违约金等处罚条款,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履约。
项目法人应严格开展考勤,建立每月考勤记录,并按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发现监理单位不按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发现监理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聘用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关键岗位监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应视情形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信用评价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其履职。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