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必须指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的活动,不包括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等交易活动。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政府相关部门虽然是名义上的“招标人”,但其实质身份是交易活动中的卖方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买方;而参与此类活动的“投标人”,则是交易活动中的受让方而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卖方。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中,招投标当事人的身份定位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招标投标活动”恰好相反。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规则,是从报价最高的潜在竞争者中确定合同相对人。招投标的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此类标的物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与招标投标法规范适用的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等存在明显不同。土地出让是行政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不受《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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